元代汝宁府的资料以及《唐律》中十七禁五十四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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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宁府,唐蔡州。上蔡、西平、确山、遂平、平舆为属邑。至元七年,省遂平、平舆入汝阳,隶汴梁路。三十年,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颜言:“蔡州去汴梁地远,凡事稽误,宜升散府。”遂升汝宁府,直隶行省,以息、颍、信阳、光四州隶焉,复置遂平县。(抄籍户口阙,至顺钱粮户数七千七十五。)领县五、州四。州领十县。
县五
汝阳,(下。元初废,后置蔡州治此,仍复置县。)上蔡,(下。)西平,(下。)确山。(下。)遂平。(下。元初省入汝阳,后复置。)
州四
颍州,(下。)唐初为信州,后改汝阴郡,又改颍州。宋升顺昌府。金复为颍州。旧领汝阴、泰和、沈丘、颍上四县。元至元二年,省四县及录事司入州。后复领三县:
太和,(下。)沈丘,(下。)颍上。(下。)
息州,(下。)唐初为息州,后为新息县,隶蔡州。五代至宋皆因之。金复置息州。旧领新息、新蔡、真阳、褒信四县。元中统三年,以李璮叛,废州。四年,复置。至元三年,以四县并入州。后复领二县:
新蔡,(下。)真阳。(下。)
光州,(下。)唐初为光州,后改弋阳郡,又复为光州。宋升光山军。元至元十二年归附,属蕲黄宣慰司。二十二年,同蕲、黄等州,直隶行省。三十年,隶汝宁府。领三县:
定城,固始,(下。宋末兵乱,徙治无常。至元十一年复旧治。)光山。(下。兵乱地荒,至元十二年复立旧治。)
信阳州,(下。)唐初为申州,又改义阳郡。宋改信阳军,端平间,兵乱地荒,凡四十余年。元至元十四年,改立信阳府,领罗山、信阳二县。十五年,改为信阳州。二十年,以罗山县当驿置要冲,徙州治此,而移县治于西南,号曰罗山新县,今州治即旧县。户三千四百一十四,口三万三千七百五十一。(至元七年数。)领二县:
罗山。(倚郭。)信阳。
十七禁五十四斩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旦丹测柑爻纺诧尸超建,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汝宁府,唐蔡州。上蔡、西平、确山、遂平、平舆为属邑。至元七年,省遂平、平舆入汝阳,隶汴梁路。三十年,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颜言:“蔡州去汴梁地远,凡事稽误,宜升散府。”遂升汝宁府,直隶行省,以息、颍、信阳、光四州隶焉,复置遂平县。(抄籍户口阙,至顺钱粮户数七千七十五。)领县五、州四。州领十县。
县五
汝阳,(下。元初废,后置蔡州治此,仍复置县。)上蔡,(下。)西平,(下。)确山。(下。)遂平。(下。元初省入汝阳,后复置。)
州四
颍州,(下。)唐初为信州,后改汝阴郡,又改颍州。宋升顺昌府。金复为颍州。旧领汝阴、泰和、沈丘、颍上四县。元至元二年,省四县及录事司入州。后复领三县:
太和,(下。)沈丘,(下。)颍上。(下。)
息州,(下。)唐初为息州,后为新息县,隶蔡州。五代至宋皆因之。金复置息州。旧领新息、新蔡、真阳、褒信四县。元中统三年,以李璮叛,废州。四年,复置。至元三年,以四县并入州。后复领二县:
新蔡,(下。)真阳。(下。)
光州,(下。)唐初为光州,后改弋阳郡,又复为光州。宋升光山军。元至元十二年归附,属蕲黄宣慰司。二十二年,同蕲、黄等州,直隶行省。三十年,隶汝宁府。领三县:
定城,固始,(下。宋末兵乱,徙治无常。至元十一年复旧治。)光山。(下。兵乱地荒,至元十二年复立旧治。)
信阳州,(下。)唐初为申州,又改义阳郡。宋改信阳军,端平间,兵乱地荒,凡四十余年。元至元十四年,改立信阳府,领罗山、信阳二县。十五年,改为信阳州。二十年,以罗山县当驿置要冲,徙州治此,而移县治于西南,号曰罗山新县,今州治即旧县。户三千四百一十四,口三万三千七百五十一。(至元七年数。)领二县:
罗山。(倚郭。)信阳。
十七禁五十四斩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旦丹测柑爻纺诧尸超建,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