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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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ript>    好的照顾妹妹、保护妹妹的!

    跟爸爸妈妈告别后,妹妹珠珠得到了爸爸妈妈的一个吻加一个拥抱,她站在一边什么也没有,她在心里拼命的安慰自己,没有关系,真的没有关系,她跟爸爸妈妈还不熟,爸爸妈妈现在只是不知道该怎样跟她相处罢了!

    可是……心里真的好难受呢,明明是相处在同一个地方,为什么会有种感觉跟他们不是同一个世界呢,她好像与这个家有些格格不入呢,比个陌生人都不如。她有点想爷爷和衿衿他们了,她是不是选错了?!!

    “然然,照顾好妹妹,知道吗?”林景突然说道。

    “嗯,我会照顾好妹妹的!”爸爸没有忽略她!

    将她们送到教室门口后,林景和路遥又嘱咐了几句,才恋恋不舍的离开。

    林子然紧牵着林明珠的走进了教室,她担起了姐姐的责任,一进去就找了个好位置,帮妹妹擦了擦桌子,放好小书包,就跟周围人一一打了招呼,不一会儿就打成了一片,要知道她在村里可是经常跟村里小孩一起玩的,她可是有一套的,再加上林子然长得可爱漂亮,在颜值面前,第一印象绝对是不差的,对于小孩子来说也不例外。

    林子然正要跟刚交好的朋友说,照顾好体弱的妹妹时,就听到了林明珠语气有些虚弱的叫了她。

    “姐姐……”

    “怎么了?”林子然转过身着急的问她。

    “姐姐,我好难受……”脸色很是难看苍白。

    “哪里难受?哪里难受?告诉姐姐……老师!老师……”林子然急的眼泪都快掉下来了,她答应过爸爸会好好照顾妹妹的,可现在……是她不好,光跟着同学们打招呼了,竟然没有时时刻刻注意妹妹!!!

    …………

    在一阵兵荒马乱之后,林明珠被送进了医院,很快的林景和路遥也赶来了。

    林子然一见到林景和路遥,眼泪刷的一下就下来了,她很是惶恐的叫道:“爸爸…妈妈……”

    她希望得到爸爸妈妈的安慰,可没想到迎来的却是……

    “啪!”路遥上来就狠狠的打了林子然一个耳光,“你最好祈祷珠珠没事!否则我不会放过你的!”

    林景没有安慰林子然,只是看了她一眼,然后一把将路遥搂进怀里,安抚着她:“阿瑶,你冷静点!珠珠会没事的,你冷静点好不好!而且这不关子然的事……”

    路遥就像是疯了一样挣脱掉林景的怀抱,撕心裂肺的吼道:“都是因为她!要不是她,我的珠珠怎么会变成这样!就是因为她这个扫……”

    “够了!阿瑶!不要说了!”林景制止了路遥未出口的话,将路遥的脑袋摁在胸膛里,“阿瑶,

    冷静一点!你想要让珠珠等下看到你现在这个样子吗?珠珠她还需要你的照顾呢!阿瑶……”

    安抚好路遥后,林景这才注意到了林子然,然后就看到林子然肿着一张脸呆呆的站在那,他轻柔的拍了拍路遥,而后来到林子然的跟前,温声说道:“子然,没事吧?这不是你的错……你不要怪妈妈,她只是太着急了,太担心珠珠了,没有恶意的,……疼不疼,爸爸让护士姐姐带你去上点药好吗?”

    林子然呆呆的点点头。

    为什么要打她?

    可被安抚住了的路遥又上前了,她冷冷地看着林子然,说:“让你好好照顾妹妹,你就是这样照顾的,……没有下一次!”

    林景叹了一口气:“阿瑶……”

    路遥看了自己丈夫一眼,终是放软了语气,说:“你去抹药吧,刚才是妈妈不好。”说完后就没有再看林子然一眼,她坐在椅子上,死盯着急救室。

    这时一位护士来了。

    林景松了口气,他摸了一下林子然的头发,说:“去吧。”然后过去坐在路遥的身边,轻轻地搂住了她。

    林子然呆呆地牵着护士的手跟着走了。

    这是她踏入深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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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子然一下子就从梦中惊醒了,她粗粗的喘着气,怎么会梦到这个,那是她第一次被路遥大耳光,只因林明珠进了医院,而她当时待在林明珠的身边,却没有好好的照顾她。

    多么可笑啊!!!

    真的是太可笑了!!!

    林子然讽刺的笑了笑,然后……谁压着她的手了!林子然动了动胳膊,然后抽了抽,吖,竟然没抽出来,这搂的也忒紧了吧!

    转过头的林子然就看到了温世琰红彤彤的小脸蛋,睡得挺香的嘛!我的小骑士,林子然眼里满是笑意,然后……她轻轻地亲了一下温世琰的小脸蛋,做个好梦,我的小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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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