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28|

推荐阅读:神印王座II皓月当空风起龙城弃宇宙夜的命名术剑来渡劫之王第九特区天下第九三寸人间大符篆师

一秒记住【三界小说网 www.xs3j.com】,精彩小说无弹窗免费阅读!

    时陌开过那么多次庭,头一次感受到这么剑拔弩张的气氛。

    从被上诉方进来开始,整个审判庭就充斥着一种难以言喻的紧张感,空气因子就像被置身于外太空一样,稀薄得让呼吸都觉得困难。

    被上诉方来的是政治部主任,时陌只能说他不愧是政府部门人员,他往位置上一坐,感觉灯光都向他靠拢过去了,幸好他不是律师,不然光凭这气场就能让人为之一震。谢文大概是身体还没调理好,脸色有点苍白,少了几分当初的凌厉,可气势还摆在那儿,像尊大佛一样震慑全场。

    谢锦程轻轻拍了拍时陌的手,暗示他不要紧张,时陌扯开一个大大的笑容,表示自己没事。

    庭审在审判长的一声法槌下开始了。

    审判长道:“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各方当事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锦程先拿着上诉状念了*国的个人信息,再说到自己信息:“我是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锦程,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旁边这位是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陌,代理权限也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对着新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一核对:“上诉人原代理律师蒋敬,是否已经确认撤销委托?”

    *国点了点头:“确认撤销,改成委托谢锦程律师和时陌律师。”

    审判长“嗯”了一声,让被上诉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文跟着念出被上诉人的信息,再道:“我是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谢文与谢锦程同时抬头,仿佛有火光在两人对视的目光中迸射出来,就像置身于战场之上,剑拔弩张得连空气都凝滞了。

    其实他们是最该提出异议之人,一父一子,偏巧处于对立的位置,按照常态来说,是需要回避的,但两人均答:“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国诉被上诉人武成市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接着他释明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当事双方没有异议后,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请求事项及理由。”

    时陌拿起蒋敬写的上诉状,念了重要的诉请和观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民事上诉状》,我当庭就不再详细阐述。另外补充一点意见,本案化建厂与*国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委派的职工,在完成乙方企业下达的合理生产任务后,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该职工的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也即是说,上诉人承担职工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是附条件的条款,只有在委派职工完成水泥厂的生产任务后,我方才承担职工的保险费用,然而本案中的50名职工并未参加相应工作与劳动,亦未完成我方企业的生产任务,故上诉人承担这50名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我方无需承担。”

    审判长记下时陌的补充观点,再问道:“上诉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是否有另外的补充意见?”

    谢锦程不怀好意地瞥了时陌一眼,带着胜利的口吻道:“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根据我方到工商部门调查的电脑咨询单来看,化建厂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并未注销,仍视为存续,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债权债务并无依据,本案的债权债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亦即是说,本案应由化建厂作为原告起诉,市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份电脑咨询单的证据,到质证阶段我方再提交。”

    哇靠,这比他说的不用承担保险金缴纳义务还狠啊!时陌瞠目结舌,驳回起诉,就是说市政府没有诉权,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压根就不能立,更不用说审理了,一审判再多都是错判。既然案都不能立,那所谓诉讼要求*国的承担义务就纯粹是一纸空谈。

    谢文的脸上像打翻了酱油瓶,有点不太美妙,驳回起诉的大招一放,说再多都是废话,要是法院采用了谢锦程的主张,这个案件他铁定败诉。

    他毕竟是老油条,处事波澜不惊,面色不松动一分一毫,淡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无误,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这是最保险的说法,既不会被人拿捏到错处,也不会挖坑给自己跳。

    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第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审适格原告?第三,*国应否承担50名不在岗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缴付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双方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请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

    主审法官提问:“请各方当事人查看判决书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对该部分的表述有何异议?请上诉人发表意见。”

    谢锦程与时陌对看一眼,两人同时默契地摇了摇头,谢锦程答道:“无异议。”

    谢文这边也无异议。

    主审法官:“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时陌没有找到新证据,一脸不愉快地瞪大蛙儿似的眼,龇牙咧嘴地看着谢锦程提交了一份电脑咨询单。

    “我方提交一份电脑咨询单,该证据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门调取,上面盖有工商部门的印章,以此证明化建厂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应当视为存续。”

    主审法官将材料交给了谢文:“请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谢文低声与政治部主任沟通后,正视着谢锦程的目光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化建厂是否在工商登记上注销,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缴付保险的义务,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化建厂未注销,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没有给50名职工缴付保险的义务。”

    时陌立刻道:“我方补充说明三点。第一,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职工,在职工与化建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是由化建厂承担其保险缴付义务。化建厂委派职工到我方水泥厂工作后,就改由我方承担这5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实际上我方只是帮化建厂代付费用而已。第二,基于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不到岗,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承担其保险费用。第三,化建厂未注销,被上诉人承担其权利义务便无依据,且我方从始至终都没看到过市政府承接化建厂权利义务的相关文件,我方对市政府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如果仍要主张我方承担保险缴付义务,理应由化建厂主张,政府并非适格诉讼主体。我补充完毕,看看谢律师还有没有补充。”他笑嘻嘻地转头面向谢锦程,自得得嘴角都扬了起来,就差在脸上挂一张横幅,写上“你补充啊、补充啊,我把话说完了,看你还能补充什么”了。

    谢锦程无奈地扶着额头,叹道:“我没有补充,以时律师的意见为准。”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你方还有什么补充意见?”

    谢文头顶仿佛悬着一朵乌云,脸色阴阴沉沉的,这场庭审,他们比的不是心理战术,而是口才和能力,那些姿态、表情等干扰对方心理的都是多余动作,他们需要的是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展现最高的水平,只有辩论得对方哑口无言,才是胜者。

    时陌说得很有条理,表达非常清晰,重点突出,没有一点累赘的用词,上次另案调解时,他还当时陌是行为散漫之人,小瞧了时陌,现在正正经经地面对面庭审,才发现时陌的口才和临场发挥的能力一点也不逊色于经验老道的他。

    谢文沉声道:“我方已将职工委派到上诉人的水泥厂工作,合同约定工作期间,由上诉人缴付职工的保险费用,若职工擅自离岗等拒不工作,属于上诉人的管理问题,上诉人不能因此而拒不缴付职工应享有的保险费用。”

    “委派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的职工,并非水泥厂职工,上诉人对其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谢锦程这话是对被上诉方说的,目光却停留在时陌身上,一副你能说、我也会说的模样。

    时陌偷偷冲他龇出一口白牙,翻了个白眼,谢锦程没有什么表情,就是不安分的手放到桌子底下,悄悄摸了摸时陌的大腿,登时把时陌吓得一激灵,表情都僵住了,恰好摄像头转到他的脸上,那狰狞的面孔没把盯着摄像系统的书记员,吓得心跳加速。

    “嗯咳。”谢文瞪了打情骂俏的两人一眼,提醒他们注意这是严肃的法庭。

    谢锦程意犹未尽地再摸了一把,才收手,时陌揉了揉自己的大腿,小声嘟囔谢锦程不要脸,诅咒他下一轮辩论输给自己。

    在合议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详细询问了事实细节后,庭审进入到最激烈的辩论阶段。按照约定,这一轮是要让谢锦程先发表意见,时陌在不重复谢锦程观点的基础上,另行补充,这看起来对时陌相当不利,不过他们都被蒋敬坑了一点,蒋敬提交的上诉状中有一个观点他们都不认同。

    蒋敬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由不应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而应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正因为如此,合议庭才会将“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定为争议焦点。

    实际上,如果将案件定为为劳动争议,那么争议主体应是这50名职工,而非化建厂或政府,一审应由这50位职工提起诉讼,这不就前后矛盾了么?就好比你同时向个人借款和向银行贷款,银行来催款,你却声称这是个人借款而非银行贷款,那性质从根本上就错了。

    但上诉状是上诉人为了争一口气的脸皮,除非错得不可救药,不然随便变更,不但自打自脸,还会给归纳争议焦点的合议庭和进行答辩的被上诉人带来麻烦。支持不支持有错误的诉请是法院的事,而当事人自己,就是硬着头皮也要坚持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圆其说。

    时陌承认自己脑洞太小,压根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帮蒋敬填补这无敌大脑洞,因此他很想看看谢锦程,要怎么帮蒋敬填补破洞。

    谢锦程其实也头疼,看到上诉状的理由时,他也挺想把蒋敬的脑袋瓜子撬开来,看看这脑回路是哪根线搭错了,竟然提出这种明显错误的观点。他都不敢想象,他花在想办法自圆其说的时间上,竟然比花费在案件上的还多了一倍。

    谢锦程叹了口气,双手交叠放于桌面,神色说不清的高深莫测:“第一,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50名职工也曾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但因时隔两年多,已超过时效而被驳回。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争议当事人是50名职工与上诉人及用工单位水泥厂,这都属于劳动法约束范畴。我方认为,一审法院理应审查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据此情况再作出判决,但一审法院并未审查,仅凭劳动保险所出具的保险金数额,便下判我方补偿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缺乏依据。”

    时陌心里蹦出一个大写的“服”,这避重就轻、胡扯瞎诌的本事也是没谁了,错误的观点一句话带过,理由都没说明,反而扯到别的观点上,果然是老狐狸,够不要脸。

    时陌用力撞了谢锦程的腿一下,立刻装没事地抬头望天花板,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过来”的无辜模样,谢锦程瞥了他一眼,没什么表情,心里却把这笔账狠狠记上了,等着庭审后加倍奉还。

    谢锦程继续发表观点:“第二,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化建厂目前仍存,并未注销,故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他停顿了一下,见时陌还装无辜地东张西望,他也不留情面了,“第三,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方承担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是其完成企业合理的生产任务,而事实上,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拒不到岗工作,并未完成生产任务,因此我方无需承担涉案50名不在岗职工的保险金。”

    哇靠,竟然抢他的观点,过分!时陌瞪大了眼,这老狐狸的脸皮是不是钛合金合成的,是不是,是不是,怎么这么厚!这是他刚才发表的观点,老狐狸竟然抢走了!

    时陌的眼镜鼓得像灯泡那么大,还很滑稽地做了一个斗鸡眼,要不是在法庭上,谢锦程真想把吻住那双眼,看它还怎么使坏。

    “上诉人另一位代理律师,还有什么补充吗?”审判长问道。

    时陌咬牙切齿,幸好他还有准备,他鄙视地斜视谢锦程一眼,清了清嗓子发表自己准备好的观点:“第一,化建厂与水泥厂签订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而上诉人于2011年11月就已通过书面形式发通知告知化建厂,因有50名职工未上岗或擅自离岗,上诉人将不再承担这50名职工的各项保险金,显然此时化建厂已知道上诉人停止缴纳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故化建厂理应在收到通知的两年内追讨上诉人欠付的保险金,但直到2014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与水泥厂并非直接的劳动关系,水泥厂对该职工不负监管义务,当我方将职工的违纪行为,及停发保险金的措施通知化建厂后,我方就已尽了告知义务,化建厂知情后,并未对该职工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化建厂承担,与我方无关。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我方补充意见完毕,有新的观点到下一轮辩论再补充。”

    审判长道:“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谢文目光迸射出锐利的光,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他的声音特别浑厚,有如钟声敲响般荡气回肠,一开口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针对上诉人的诉请,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分别起诉,然后法院根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

    第二,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化建厂知道上诉人停发后,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协商未果,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但已口头警告、训诫,要求其到岗工作,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处置,化建厂也曾做过努力。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并未停发保险金,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交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具体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化建厂并不清楚,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才知保险金被停发,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即50名职工知情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

    第三,涉案租赁合同是在当事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必须承担22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用,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上诉人以50名职工不在岗为由,拒不履行缴付义务,并无合同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了来了,就知道谢文会揪着劳动争议这个错误的观点不放,时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一会儿失重,一会儿颠簸不停,安分不下来,但一听谢文说完所有观点,心里的飞机顿时像碰上了稳定的气流,平平稳稳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

    谢文没有针对谢锦程的“政府并非诉讼主体”的观点提出答辩意见,仅仅针对其他次要观点答辩。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部回款,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究竟是他疏漏,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敏.感观点?

    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点,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出的诉讼主体观点提出异议,那就会落入谢锦程的套,被谢锦程逮着错处更深层次地打击——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体不对,那你自己呢?你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还好意思说别人。

    审判长继续发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按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眼刚才庭上做的笔记道:“本代理人只补充一点,余下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下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点,明明有很多观点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时陌翘高了鼻头,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眼神,放下手里的笔记本,敏锐的目光直逼对面两人,话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具体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情,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情,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据市政府单方面出具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道:“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部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水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乙方也是水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水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具体的意见,我方会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补充,以书面代理词为准。”

    审判庭骤然陷入死一般的沉寂,时陌的观点就像一颗□□轰地爆炸,带着不可预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脏,纵使话已说尽,但爆炸引发的硝烟仍造成了轰动全场的影响力。

    谢锦程一脸意外地看着时陌,谢文吃惊地睁大眼,两个人的神情都是说不出的复杂。从头到尾,他们都在争辩市政府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国应否缴付保险金,却没有发现,这个案件被告错了!因为合同首部明确承租方是*国,加上水泥厂是没有人格的公司,保险金理应就由*国这个法定代表人的人来承担,因此他们脑海里都将水泥厂与*国划上了约等号,却没想到,从各种证据上来说,保险金应当向水泥厂主张,而非向*国本人主张。

    既然被告错,那么站在*国的立场上,这个案件就跟*国他本人就无任何关联,日后再另案起诉,那也应当是起诉水泥厂。比起谢锦程的驳回起诉观点,时陌的观点更对被上诉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驳回起诉,但也可换成化建厂来起诉,但如果我*国不是适格被告的话,那么原告换成谁,都跟我*国本人没有关系,水泥厂虽然是我*国的,可如果我将水泥厂转让,那告什么都跟我无关。

    谢文抓笔的手隐隐颤抖,谢锦程主张原告错误,时陌主张被告错误,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两人的观点,那么整个案都是无效的,那些什么被上诉人应缴付保险费等观点,压根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大前提一错,法院都不用伤脑筋去考虑诉辩双方的观点应否采纳,证据是否扎实,直接驳回起诉就完事。

    谢文脑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还可以换成化建厂来起诉,或者出具证据证明化建厂实际上已被注销,市政府还是适格原告,可要是*国并非适格被告呢?他们这一方就要从头开始,起诉水泥厂,之前的工作,缴纳的起诉费、律师费都打水漂,这给他们造成的影响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

    谢文头一回失了策,以致审判长问他还有什么补充意见时,他都没听到,还是主任碰了碰他,才回过神来。

    然而话到嘴边,他竟然不知该怎么反驳,说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是假的,水泥厂的盖章也是假的?那就等于说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这诉讼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还诉什么?那说*国签字了,就认定他负有缴付义务?可合同及一系列证据表明,实际承租方是水泥厂,而非*国,*国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来就不负有缴付义务。就算不说告错*国这件事吧,对于时陌的第一个观点,有证据证明化建厂签收了停发保险金的通知书,难不成反驳说化建厂没收到,打赖皮死不承认?简直丢脸。

    千言万语都哽在喉头,谢文深吸一口气,叹恨地闭上眼:“我方没有补充意见。”

    这场庭审,他输了。

    不但输给了他的大儿子,还输给他以前一直小看的人。

    他觉得,自己真是老了。纵横律师界那么多年,几乎没尝过败仗,以致心胸变得狭隘起来,认为自己便是一座无法撼动的巨山,撑起了律师界,然而却看不到天地之外,还有更多座高耸入云的山,以威不可当的气势,与天比高。

    这一战,他输得彻底,也输得……心服口服。

    未来,是该让给年轻人了。